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7月6日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下称“税优健康险”)范围将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同时,产品被保险人群体也有所扩大,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金融监管总局还要求将其纳入税优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覆盖主要健康险种,家庭成员悉数纳入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开启了税优健康险的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自试点阶段起,购买税优健康险可享受到的税优额度就为2400元/年,此次《通知》对额度并未有进一步调整,但进一步扩大了税优健康险的覆盖面:
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
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扩大,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消费者可享受到的2400元/年的税优限额是按照投保人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为全家购买了税优健康险,那么这位投保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最高可予以限额为2400元/年的税前扣除。
该负责人还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通过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为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记录其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方便消费者即使购买不同公司的产品,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扣。
“‘个人所得税’APP上可能会有一些优化”,该负责人透露,未来税务总局可能会参照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填报的设计,方便广大消费者进行申报抵扣。
此外,相较此前的税优健康险,此次《通知》将被保险人范围从投保人本人扩展到了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平安健康险总精算师丁雯认为,此前税优健康险仅投保人可保,人群相对狭窄,这类产品很难打开市场。如今则围绕投保人或者说纳税人的家人,融入了家庭的概念,在覆盖了家庭成员的同时,产品类别也更丰富,投保人可以把这2400元的税优额度用好用足。
税优长护险放开线上销售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此次我们对税优长护险放开了在互联网上销售,这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政策突破。”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通知》显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长期护理保险可参照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管理。该负责人指出,对于税优长护险产品,监管部门将严格把控审核,确保产品能真正提供长期护理保障责任。
同时,从保险期间来看,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对此,前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本身就是长期稳定的,因此对于医疗保险的政策导向一直都是往长期的方向发展。
此外,《通知》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险企对于适用税优健康险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此次改革将更多主动权交给了市场主体。在2017年发布的税优健康险相关通知中,有一个标准条款,即所有经营税优健康险业务的公司,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差异性不大。但此次《通知》并未设计标准化条款,企业的自主性更大一些。
例如,《通知》明确,险企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超40家企业可开展业务
此次《通知》还对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企业设置了准入门槛,包括:
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同时,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丁雯认为,设置一定门槛,可以避免 “劣币驱逐良币”,如果门槛太低,产品很难稳健做下去。
根据《通知》条件进行筛选,目前市场上有超过40家险企可以从事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
此外,本次《通知》对于税优健康险产品的偿付率也有一定要求: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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